四是规范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品储存条件。各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规范》的有关要求,根据药品的品种、属性、数量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药房和药库,并按照药品的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药品,对仓库应实行色标管理,并采取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虫、防鼠,防火、防污染等措施,同时应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受污染、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应登记造册,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五是规范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品调配规程。药品使用单位调配药品必须凭医师处方或医嘱进行,严格执行药品调配操作规程,并对拆零药品使用的工具和容器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卫生;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场所进行,且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炮制规范。
六是规范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品应用行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履行参与查房和会诊、提供用药咨询以及监督医师合理用药等职责;开具处方或下达医嘱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药品使用单位不得利用医疗广告或医疗保健咨询服务的形式对应用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宣传,并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工商、计生等相关部门和各级各类药品使用单位要把贯彻《条例》和《规范》做为一项全局性重点工作,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加强对药品使用规范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在工作中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努力实现药品使用规范的无缝隙衔接。要实行定点联系制度和督察制度,深入到各药品使用单位,听取情况,查阅资料,检查现场,帮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药品使用规范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对药品使用单位的查纠力度,对知而不查、查而不纠,甚至顶风违纪的药品使用单位,要采取坚决措施,依法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