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所规定的判决或裁定是指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是指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包括已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和终审的判决或裁定。 二、被执行人必须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行为。拒不执行一般是指采用欺骗等恶劣手段不执行判决或裁定,或经过人民法院做工作后仍然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行为。面对这种行为,必须采取必要的民事强制执行措施,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三、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判决或裁定所确定义务的诉讼活动。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以及有关个人和单位协助执行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了具体规定。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
对被执行人的搜查,是指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进行搜查,防止某些被执行人将财物隐藏在身上,抗拒执行。对住所搜查,主要指对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搜查,也可以是对被执行人的现时所住的地方搜查。对财产隐匿地的搜查,是指根据线索对可能隐藏财产的地点进行搜查。由于搜查是一种严厉的执行措施,采取该项措施必须特别慎重,必须由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方可进行。
5.强制被执行人及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
6.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在执行过程中,有时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如迁入、迁出户口,汽车过户,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等。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得到有关单位的协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协助执行的具体内容、期限等。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即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必须按照通知的内容办理,不得推诿、拒绝。对不协助办理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向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建议。
四、协助执行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方式。这些单位或者个人掌握着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收入或者担负着某种职责,执行时,没有他们的协助,法院便不能完成执行任务。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如前面有关执行措施中所述,主要是银行、信用社等单位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车辆执照等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部门办理财产权证转移手续;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扣交被执行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公民的协助执行,主要是指交出被执行人存放在该处的钱、物、证券、车辆等。协助执行是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负有的法定义务,违反此项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个人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我国刑法同时也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