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培训机构、单位或个人在培训结束后,应积极组织学员到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鉴定所报名参加考核鉴定;鉴定所可主动到培训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联系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培训机构和有关培训单位也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推荐到有资格的鉴定所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职业技能鉴定所按规定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将参加鉴定的人员名单、工种、鉴定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报有关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于指导、支持和监督,并对鉴定人员进行复审。
3、鉴定中心在确定鉴定时间后,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派遣鉴定质量督导员,对鉴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4、各鉴定所应及时组织考评员在鉴定结束五天内完成阅卷,鉴定结果由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共同签字方可生效。各鉴定所将鉴定合格者信息上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查。
5、市劳动保障局对鉴定合格者进行编号后由市鉴定中心统一打印《职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对上报的鉴定信息、《职业技能鉴定现场质量督导表》、《培训合格证书》、原职业资格证书等进行最终审查,并对合格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由鉴定所发放到个人手中。 |